近日,听闻一种针对城投公司的新型商票诈骗,已经有多家城投公司中招。本文将还原这种新型商票诈骗过程,并分析其内在逻辑,以提醒城投公司谨防受骗。

一、诈骗产生背景
这几年我国经济面临较大下行压力,房地产市场步入下行通道,不少地方城投公司流动性趋于紧张,外部融资也面临较大的困难。因此,有些城投公司对于外部融资的需求非常迫切,尤其是元旦、春节这种需要集中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期间,这给了诈骗分子可乘之机。

从诈骗分子瞄准的城投公司来看,多为经济不那么发达地区的城投公司,原因可能有两点:一是因为这些城投公司财力有限融资需求更为迫切,二是因为这些地方的城投公司员工对相关票据知识了解不够,缺乏警惕性。

二、诈骗过程
诈骗分子正是看准当下城投公司缺钱这一现实,一般将其控制的企业包装成“国企”(假冒国企),骗取信任,然后以“国企”的名义在全国联系城投公司,寻找目标城投公司实施诈骗。为描述简单起见,我们将诈骗分子控制的企业称为企业A,受骗的城投公司称为城投B,将其诈骗过程简化为:企业A以能提供短期融资为由,与城投B签署了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了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年化利率6%。同时借贷双方互相开出面额1亿元的商票作为抵押物,并约定所开票据不得转让。企业A承诺合同款项分批划付给城投B,先期划付1000万元,待城投B开出商票交付给企业A后,再支付后续款项。在收到首期1000万元后,城投B按照约定开出1亿元商票,而企业A在收到城投B开出的商票后,将所有票据“转卖”给多家不同的企业。直至票据到期,城投B陆续收到持票人提示付款,才意识到已经上当受骗,因此对到期票据拒付,形成逾期。

三、案例分析

关于这种新型商票诈骗,有几个需要注意的点:

1)假“质押”,实为骗取票据诈骗分子目的是为了骗取城投公司承兑的票据。为达到这个目的,诈骗分子将自己包装成“国企”,以低利率短期借款为诱饵,然后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票据为“质押”物,而且是双方互开商票作为抵押物,诈骗分子甚至不惜先划付一定比例的借款金额给城投公司。诈骗分子做这一切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城投公司的信任,让其把票据开给他。到这里,诈骗分子给城投公司的融资方案确实是逻辑闭环的。但是城投公司在票据质押这一核心环节出现失误,由于部分城投公司不了解如何为票据设定质押,因此未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事项。这使得诈骗分子从城投平台处取得的票据无任何权利上的限制,可以随意地转让票据。诈骗分子取得城投公司票据后,再将票据“转卖”给多家不同的企业,获得票款后跑路。由于票据从承兑至到期有几个月的时间,这也给了诈骗分子充足的跑路时间。

2)受骗城投公司是否该兑付票据?《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因此,诈骗分子通过非法手段从城投公司取得票据,城投公司可以对诈骗企业抗辩。但由于诈骗分子转卖给多家企业,甚至多次流转,如果持票人不知道这个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那城投公司就不得以抗辩为由拒绝付款,即票据法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除非城投公司有证据能举证持票人为恶意。

3)受骗城投公司应该怎么办?如果城投公司有存在上述情形的,未设定票据质押或“不得转让”事项,建议立即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通过公安机关固定犯罪证据,同时限制犯罪嫌疑人转让票据,可以防止票据转让至善意持票人,避免城投公司损失扩大。同时,建议受骗城投公司请求公安机关向票交所调取相关持票人情况。如果持票人是诈骗企业或恶意持票人,城投公司可拒绝付款,根据票交所的有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取得相关司法文书后是可以向票交所申请修改票据逾期信息;如果是善意持票人,城投公司在票据到期后该付还是得付,这类票据逾期信息票交所可能无法支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