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也就是所谓的“类金融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规定,“7+4”类地方金融组织交地方监管。


“7”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这7类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制定规则

①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市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②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③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典当行,是指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典当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当金、支付当金利息和相关费用、赎回当物的融资活动。

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商业保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机构。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向其提供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与受让应收账款相关的催收业务、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和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商业保理业务范围。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授权、依法注册登记,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公布的,参与本市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等业务的公司。


“4”是指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这4类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集中资产”是证券投资公司背后的核心含义。在投资公司所建立起来的证券组合之中,每个投资者按照投资数额比例享有对资产组合的要求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社会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由发起人、支持者、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

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机构,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强化交易场所监管,严守依法合规底线,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是各类交易场所健康、规范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对各类交易场所违法违规活动予以清理整顿不仅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整治金融乱象、防控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工作。